“KO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714号“KON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47号

       

      申请人:卡斯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714号“KO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2118号商标、第17982119号商标、第5598943号商标、第7670139号商标、第9272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五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18、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为经艺术设计的“KONA”,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KONA”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用护目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眼镜、护目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第9、18、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