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美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173034号“宜美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41号

       

      申请人:肖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173034号“宜美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42740号商标、第116553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宜美加”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文字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读音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