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TLOO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934420号“FOOTLOO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34号

       

      申请人:派拉蒙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4420号“FOOTLO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78522号商标、第12186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书馆检索资料、媒体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OOTLOOSE”为普通字体的纯英文商标,可译为“自由自在的,无拘无束的”,与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衣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戏装、围巾、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戏装、围巾、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