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1336号“BXB DIGI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30号
申请人:BXB DIGITAL PT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1336号“BXB DIG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9201号商标、第17941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三程序中,将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一项服务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BXB”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信息的数据转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