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0026254号“N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05号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市角度布同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5日对第20026254号“N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0999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42394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68876号“N 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熊猫娇子”、“UG GWOLF”、“雅澜之家YALANHOME”等近300件商标,具有傍名牌、攀附他人商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扰乱了商标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
1、360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
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确认知识产权通知书及仿冒商标列表;
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宣传报道资料;
4、申请人广告详情统计表、审计报告;
5、广告合同;
6、申请人所获荣誉;
7、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婴儿全套衣;童装;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内衣;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我局经审理决定,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9年1月14日的第1631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男士服装、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N”,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鞋、男士服装、运动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标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实在难谓巧合,其行为难谓正当。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俏歌弟QIAOGEDI”、“保罗十三POLOXIII”、“栢威WBW BESTWAY”、“纽琳凯Niulinkai”、“宜她他YiTaTa”、“UG GLAR”、“范耐克FANNAIKE”、“匡威盾CONVERSE SHIELD”、“纳彩达芙尼NACAIDAFNE”、“歌弟吉普GEDIJIPU”、“雅澜之家YALANHOME”等三百六十余个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