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5435812号“皇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91号

       

      申请人:浙江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六洲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7日对第5435812号“皇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质量、等级、特点等,带有描述性,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清华大学出版社的《饭店管理概论》教材;
      2、百度文库专业资料中关于《饭店的等级》的教学演示文稿;
      3、艺龙网、携程网查询“皇冠”酒店等级划分及使用情况;
      4、淘宝将皇冠作为表示等级的标识。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无任何不良含义,也并未对指定服务的特定进行任何夸大和欺骗性表述,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并非指定服务领域的通用术语,也并未对指定服务的特定进行直接表述,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皇冠”品牌在中国已持续使用并广泛宣传,在行业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网站的介绍;
      2、被申请人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清单;
      3、“洲际酒店集团”中国业务宣传单、酒店类别及介绍;
      4、关于“皇冠假日酒店”商标许可合同情况;
      5、被申请人部分广告宣传及宣传合同;
      6、被申请人所获的部分奖励;
      7、国家图书馆检索的报告及部分文献复印件;
      8、国家旅游局出具的函;
      9、在先侵权案例;
      10、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06月22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0年0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提供会议、大会和展览的场地设施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二、争议商标“皇冠”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质量、等级、特点。且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提供会议、大会和展览的场地设施相关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