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V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249555号“JUV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56号

       

      申请人:乳胶泡沫国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9555号“JUV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5197号“JUVIA”商标、第31839512号“JUV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人营业范围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营业范围不同,申请人已就共存协议事宜联系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申请人将尽快补充提交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JUVEA”与引证商标一文字“JUVIA”、引证商标二文字“JUVENA”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确切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床上用覆盖物;枕套;床罩”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枕头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