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5393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45号 - 申请人:广州世凌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539380号“MO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45号

       

      申请人:广州世凌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9380号“MO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创造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5146号“MOMO DESIGN”商标、第5351174号“MOMO GIRL”商标、第6917620号图形商标、第7981855号“木+木 MO+MO”商标、第9836187号“沫沫芬芳 Momo Fragrance”商标、第10730652号“MOMO及图”商标、第13202255号“MOMO Elephant”商标、第16615402号“MoMo”商标、第20611131号“张沫凡momo”商标、第31960379号“张沫凡momo”商标、第32947204号“莫莫宝贝 MOMO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商标显著特征,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引证商标十一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和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OMO”与引证商标一文字“MOMO DESIGN”、引证商标三可识别成文字“MOMO”的图形、引证商标四独立识别文字“MO+MO”、引证商标五独立识别文字“Momo Fragrance”、引证商标六独立识别文字“MOMO”、引证商标七文字“MOMO Elephant”、引证商标八文字“MoMo”引证商标九和十文字“momo”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渍剂;化妆品;洗衣粉;动物用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肥皂;浴液;香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料;个人用精油”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指甲油;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洗洁精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肥皂;洗发液;香皂;痱子粉;去油渍油;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香精油;香料;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三至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三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