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208557号“历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43号

       

      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8557号“历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2202号“枥德L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复审申请书首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历德”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枥德”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自行车;船;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行李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电动运载工具;汽车车轮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