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葡兰HerbPlanti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871449号“禾葡兰HerbPlantis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41号

       

      申请人:深圳市欣所罗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1449号“禾葡兰HerbPlanti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禾葡兰是申请人的独创词汇,是申请人子公司深圳市禾葡兰化妆品有限公司长期使用的商号和产品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7573号“禾葡兰HerbPlantist及图”商标、第33146896号“禾葡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系其所有人恶意抢注的,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手册、企业信用信息、微信公众号截图、合作协议、荣誉证书、广告宣传情况、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9]第000009299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禾葡兰”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禾葡兰”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传真机;网络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影);半导体;安全网;电门铃;眼镜架;动画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传真机;网络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影);半导体;安全网;电门铃;眼镜;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则引证商标一是否为有效注册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损害申请人子公司的商号以及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亦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