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631号“URIHAR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56号
申请人:KIM, JUNGRUL
委托代理人:北京先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631号“URIHAR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英文文字商标,设计创意源自于韩文,意在表达“我们的一天”这一含义,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申请商标已在韩国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20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网络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地域性原则,其他国家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