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资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9911136号“玖资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22号

       

      申请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洪海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9日对第19911136号“玖资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760500号“JZ玖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3401号“玖姿JIU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14771号“玖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28608号“玫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19664号“玖姿JIU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49752号 “玖姿JUZ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抢注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混淆相关公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玖资品牌所获荣誉;
      4.引证商标使用情况材料;
      5.媒体相关报道;
      6.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
      7.专柜租赁合同及发票;
      8.其他案例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准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或塑料帘商品上、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
      3.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四尚未初步审定并公告。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一、四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201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的核心文字“玖资”与引证商标四“玫姿”在文字构成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或塑料帘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准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准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四、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