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747号“AMERICAN THREA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59号
申请人:D.P.I.进口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747号“AMERICAN THREA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730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作为一个整体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国家名称近似。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2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汉词典对“THREADS”单词的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即运动服装、运动服、家常便服、衬衫、T恤衫、短袖上衣、长袖上衣、摇粒绒上衣、(圆领长袖)运动衫、连帽衫、裤子、宽松长运动裤”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AMERICAN”,与美国国名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