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020034号“东江盐焗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62号
申请人:陈建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0034号“东江盐焗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459号“东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0821号“东江 老东江LAO DONG 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82676号“东江TK T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06103号“东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06778号“东江农业山特产品SHAN TE 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767999号“上味良品东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63239号“江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532118号“老东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724171号“小东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分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作品登记证书、使用图片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鱼、肉罐头、腌制水果、食用油脂、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食用油脂、水产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东江盐焗鸡”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东江盐焗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