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977650号“NewL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75号

       

      申请人:刘国庆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7650号“New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8242号“New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区别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