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685006号“D.C.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82号
申请人:佛罗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佛罗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5006号“D.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0544号“CQB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