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4821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00号
申请人:天津小夫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企承信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2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原创作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02286号“Bravomate及图”商标、第15028467号“中联富地及图”商标、第15439122号图形商标、第15842926号“蚌蚌堂BANGBANGTANG及图”商标、第32610223号“奥乐迪嗨团AUERDI及图”商标、第7770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六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