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759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03号 - 申请人:贵州省家富乐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9759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03号

       

      申请人:贵州省家富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5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13468号“澳利华OLIHUA及图”商标、第8402254号图形商标、第14641348号“幸运袋鼠LUCKY KANGAROO及图”商标、第15743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企业迁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指代对象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 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 三、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企业迁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