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977127号“八街壹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22号
申请人:安徽汇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蚌埠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7127号“八街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31299号“城关八街 八街cheng guan ba ji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