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7490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27号 - 申请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749025号“益道鲜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27号

       

      申请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9025号“益道鲜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6386928号“益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另,该标识使用在除“椰浆,以椰浆为主的饮料”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作为证据。
      我局经复审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椰浆;以椰浆为主的饮料”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据此,我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申辩意见: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合法延伸。申请商标使用在“椰浆、以椰浆为主的饮料”等全部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同时,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2月6日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椰浆;以椰浆为主的饮料”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