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2260051号“SEPPELTSFIELD SINCE
1851 BAROS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90号
申请人:沙普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60051号“SEPPELTSFIELD SINCE 1851 BAROS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3200615号“Chateau de Chamirey及图”商标、第9369009号“BAROSSA OLD VINE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BAROSSA”(巴罗莎谷)是澳大利亚著名的葡萄酒产区的名称,申请人名下的“Seppeltsfield”酒庄正是建立在该产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Barossa”(巴罗莎谷)的简介作为证据。
我局经复审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SINCE 1851”,易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及商品的历史、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据此,我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1月27日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SINCE 1851”,可译为“成立于1851年”,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经营的沙普酒庄成立于1851年,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历史、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