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839928号“纸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26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际彩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9928号“纸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52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652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6525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纸物”为臆造词,本身具有独创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纸物及图”使用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