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 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356768号“COOL 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00号

       

      申请人:金华市肯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6768号“COOL 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8386号商标、第6156015号商标、第5075920号商标、第14084964号商标、第16340285号商标、第12711162号商标、第156972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经丧失商标权,因此,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摩托车、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