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婆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7366760号“苏婆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06号

       

      申请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美无画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6760号“苏婆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6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图形存在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