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7288739号“妙享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03号
申请人:纽宾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8739号“妙享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50114号“妙想家 MIAO XIANG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3、引证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具有不正当目的,属于囤积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引证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情况、“妙享家”网上搜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披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囤积商标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