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926281号“石家药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97号
申请人:王梓鉴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6281号“石家药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2945号“石氏”商标、第10573513号“石家”商标、第749877号“石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服务类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石家”与引证商标一“石氏”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文字“石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