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7270427号“凯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47号
申请人:资本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0427号“凯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16336号“凯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持有人所涉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凯资”与引证商标“凯姿”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