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匠手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926292号“良匠手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42号

       

      申请人:蒋述果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6292号“良匠手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20392号“良食匠品及图”商标、第13135827号“良匠LIANGJIANG及图”商标、第12080750号“良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良匠”,该词与引证商标三“良匠”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