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诞生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809691号“诞生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48号

       

      申请人:杭州恩氏基因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9691号“诞生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8164号“诞生礼brith gi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资料;2、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诞生礼”使用在其指定的科学研究用基因检测等服务上,属于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难以区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