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6250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21号 - 申请人:温州新永蝶阀门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8625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21号

       

      申请人:温州新永蝶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2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6585号图形商标,第36630051号“良工及图”商标,第2016342423650903364708341115968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螺丝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