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5876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28号 -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6587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28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87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2260号“校园院线及图”商标、第6622303号“酒店院线及图”商标、第6622280号“社区院线及图”商标、第6622252号“酒店院线及图”商标、第6622256号“校园院线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若被驳回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4、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纸、纸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纸、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争议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