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402187号“EMP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38号
申请人:创科电动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2187号“EMP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5643号“EMP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金属管套、密封物、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合成树脂(半成品)、防热辐射合成物、隔音材料、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填料”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塑料管,非金属软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