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6504493号“弘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56号
申请人:成都弘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施能波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2日对第26504493号“弘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成都弘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家具公司。“弘诚及图”商标设计独特,寓意深刻,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弘诚”亦为申请人的字号。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607103号“弘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程度高。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33件商标,恶意抢注同行业并不相符合的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资料;
2、晋江豪泉饮料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4、申请人宣传册等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施能波于2017年9月19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具、床垫、木或塑料梯、竹木工艺品、树脂工艺品、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家具门、枕头、室内百叶帘、木制或塑料制箱”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18年12月27日提起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九十余件商标,包括“吉普岖”、“骆驼岖”、“吉普驹JEEP COLT J+C”、“J&G”等。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已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系被申请人自制,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和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因此,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使用“弘诚”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在评审理由中主张了其字号的知名度和在先权利。对此,我局认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先字号已在关联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弘诚”字号并具有知名度。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九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吉普岖”、“骆驼岖”、“吉普驹JEEP COLT J+C”、“J&G”等商标,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已被宣告无效。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