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7929828号“童秦大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53号
申请人:童泰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览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春东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9日对第27929828号“童秦大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童泰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为国内大型服装类集团公司,其“童泰”商标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3616号“童泰TONGTAI及图”商标、第13294631号“童泰Tongtai及图”商标、第7499854号“童泰贝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3、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王春东于2017年12月6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羽绒服装、帽子、手套(服装)、非纸制围涎、婴儿裤、童装、睡衣”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鞋、防水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部分“童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文字“童泰”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和《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