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1170776号“九江雙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11号
申请人: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70776号“九江雙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第1968335号“九江雙蒸”商标。2、申请人“九江雙蒸”商标已投入使用多时,在酒类行业形成了很高的影响力和指向性。3、“九江雙蒸”作为申请人酒类产品的特有名称,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江西省九江市的行政区划名称相联系,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第1968335号“九江雙蒸”商标案件信息;2、申请人及“九江雙蒸”商标知名度证据;3、“九江雙蒸”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雙蒸”一词系对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制作方法的描述。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九江”为江西省九江市的行政区划地名,“九江雙蒸”整体未产生区别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