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544689号“捷豹福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50号
申请人:佛山市丽佰利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鼎隆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4689号“捷豹福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318号商标、第1325823号商标、第396077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捷豹福登”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捷豹”,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套装、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