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925668号“STA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应启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TAR MICRONICS CO.,LTD.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25668号“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97号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的任何线索,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其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准注册的商品上在三年指定期限内有合法的商业行为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复审商标的合同、发票、宣传册、产品介绍及订单等资料可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第9类“打印机”上具有公开、真实、合法且连续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追认授权声明书;
      2、被许可人企业信息;
      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官网截图;
      4、参展协议书、参展图片;
      5、产品宣传册、认证证书;
      6、送货单、发票;
      7、订购单、发票、订购方企业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为复印件,完全不能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性,即无从确认证据的真实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未能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鉴于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故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打印机”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虽提交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追认授权声明书,但声明书中所涉及的商标注册号,非本案复审商标注册号,并不能证明本案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予任何第三方使用,故我局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也未显示有关复审商标使用授权证明。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