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1861232号“榴芒一族Durian.Mang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77号
申请人:深圳市榴芒一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跨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61232号“榴芒一族Durian.Man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01603号“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9597号“榴芒季Durian&Man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转让,现所有人为深圳市榴芒一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中兴路239号外贸集团大厦2603-2604。
申请人为深圳市榴芒一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百货广场大厦东座2104。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榴芒一族”与引证商标二“榴芒季”均含有“榴芒”,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榴芒”的谐音为“流氓”,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据查明事实可知,虽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一致,但二者地址不同。即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但该事实亦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