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837728号“STANDA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86号

       

      申请人:熊诗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7728号“STAND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9430号“标准 TYPICAL 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7388号“英文虎报 THE STAND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911472号“标准 TYP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20310号“STAND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088959号“FORUM STANDAR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015591号“AE7 STAND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书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包括内容有关金融界的指导方针和标准的图书、姓名地址录、索引以及出版物;影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STANDARD”构成,可翻译为“标准;标准的”等含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的文字部分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英文“STANDARD”构成,可翻译为“标准;标准的”等含义,其使用在指定的“钢笔;笔记本”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