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文书丨关于第5086142号“怡丽丝尔YILISI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17-12-25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5]第0000077807号《关于第5086142号“怡丽丝尔YILISI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市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11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截止目前,第三人马万春注册了多达50件商标,其中不乏“杜莎夫人”、“MeidiQi美第奇”等多枚意图较为明显的抄袭他人高知名度标识的商标,且鲜有实际使用。鉴于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资生堂的举证,第3654977号、第3654978号“怡丽丝尔”商标在中国已具备相当程度的市场知名度,故马万春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应当知道却故意在其他类别商品上注册诉争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诉争商标的注册。第三人马万春的前述行为,客观上所注商标数量巨大,主观上已违背了市场经营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具备法律上的可责性。据此,本院认为,第三人马万春的行为,符合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诉争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  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6年11月14日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