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93255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82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映动画株式会社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9325507号“美少女战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映动画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25507号“美少女战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29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4月24日至2018年0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意图明显,复审商标并未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的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光盘);1、被申请人游戏合作开发协议、商标使用授权书、运营授权书;2、复审商标在4399手机游戏网的使用情况。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爱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2日,经核准,复审商标权利人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2018年4月2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1月19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娱乐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游戏合作平台开发协议显示,2015年被申请人委托他人开发了“美少女战士”游戏,被申请人负责游戏的推广发行。证据2网站截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4399手机游戏网多次发布了“美少女战士”游戏的解析等宣传文章。故,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消遣)”服务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娱乐;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消遣)”服务上复审商标亦应予以维持注册。
      考虑到“电视文娱节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录像带发行”服务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服务,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于上述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电视文娱节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另,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娱乐;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消遣);(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电视文娱节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录像带发行”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