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0281179号“苏博雅”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64号
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市洋河镇博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2日对第20281179号“苏博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已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80075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杨乐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