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CU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783816号“FOCU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连云港润众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83816号“FOCU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07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正在收集证据,请求暂缓审理。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在第5类眼药水等商品上申请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于2012年1月31日获准,专用权止于2022年1月31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眼药水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