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532290号“服装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02号

       

      申请人:金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2290号“服装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06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是否恶意抢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