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190704号“玩转星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28号
申请人:上海达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0704号“玩转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9933号“玩转喵星球”商标、第5186946号“玩转地球”商标、第6743452号“玩具星球”商标、第25615359号“玩转全球”商标、第27451459号“玩物星球”商标、第32565337号“玩转全球”商标、第32627672号“玩创星球”商标、第33011346号“玩转环球 PLAY AROUND THE WORLD”商标、第35081036号“玩家星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呼叫、设计、含义及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旅游宣传资料;名片;网络搜索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八、九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八、九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