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145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42号 - 申请人:云南小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614595号“小湖公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42号

       

      申请人:云南小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风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4595号“小湖公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7233号“纳古纳 LAGUNA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93309号“LAGU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一直使用的商标标识,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议室出租”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LAGUNA”可译为“小湖”,其与申请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会议室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