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016655号“超新星全运会SUPER NOVA
GAM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0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6655号“超新星全运会SUPER NOVA GAM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63207号“超新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66554号“超新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800108号“SUPER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83623号“超新星篮球学院SUPER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及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在先有效。引证商标四在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中予以驳回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中的汉字“超新星全运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汉字“超新星”,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全运会”,将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该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