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6445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58号 - 申请人:孙淑华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2644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58号

       

      申请人:孙淑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44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620413号“PROB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7280号“LOUIS ROY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12802号“霍迪拉HONE DRA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705474号“DIRECTOR B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