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3126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00号 - 申请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531269号“IC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00号

       

      申请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1269号“I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463705号“嗨车HI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12686号“ICAR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85564号“ICAR NO.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未生效,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