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608615号“麒麟先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39号

       

      申请人:林晋用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8615号“麒麟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04860号“麒麟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作室门店图、厂房车间图、产品检测报告、企业荣誉、商标设计内涵、店铺经营图、产品图、样品图、产品包装图、推广宣传图、经营情况截图、买家评价截图、订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加工定做合同等证据复印件或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23788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维持注册。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麒麟先生”与引证商标“麒麟先生”文字相同,构成相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3日